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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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鍾孟秋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二小段五三號土地上建號二三一四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一○樓之六鋼筋混凝土造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經本院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調閱上開房屋前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資料,依卷附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載,其申報買賣價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二千一百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四十五萬二千一百元,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誤分為通常事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B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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