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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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者,需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