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載,與附表編號三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號與附表編號3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10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