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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