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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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2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857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7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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