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鄭凱中 即 鄭正仁 之.代理人 吳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