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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