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7年度婚字第37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財產總歸戶清單、戶籍謄本影本、法律扶助基金彰化會准予扶助之證明,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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