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朱智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借據約定書第11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6年2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4萬5,050元(其中29萬1,558元為消費款、4萬1,492元為循環利息、1萬2,000元為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就29萬1,
558元本金部分,給付自96年2月24日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另被告於94年3月4日向原告以簡易通信貸款借款50萬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約繳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借款後至95年7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44萬4,981元未依約清償,依約除應給付44萬4,981元外,尚應給付自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又被告於93年5月10日向原告現金卡借款15萬元,約定自
93年5月10日起至96年5月1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3月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8萬4,023元(其中13萬4,758元為本金、14萬9,265元為利息),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3萬4,758元自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上開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升等白金卡專屬同意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額度調整同意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現金卡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利率│起算日│起算日│計算方式│├──┼────┼──────┼──────┼───┼──────┼─────┼────┤│001│信用卡│34萬5,050元│29萬1,558元│20%│96年2月24日│--│--││││││││││├──┼────┼──────┼──────┼───┼──────┼─────┼────┤│002│簡易通信│44萬4,981元│44萬4,981元│20%│--│95年7月24│自違約金│││貸款│││││日│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003│現金卡│28萬4,023元│13萬4,758元│20%│1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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