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97年4月13日│5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