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84.09.25│84.09.25│79.10.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79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6299號│16299號│88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訴字第2698號│87年訴字第2698號│86年重上更五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84.11.30│84.11.30│88.02.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7年訴字第2698號│87年訴字第2698號│88年台上字第25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12.23│84.12.23│88.05.13│├─┴─────────┼──────────┼──────────┼──────────┤│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第8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不符減刑│├───────────┼──────────┼──────────┼──────────┤│備註│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第1317號(編號1至編│第1317號(編號1至編│第1317號(編號1至編│││號3數罪併罰)│號3數罪併罰)│號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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