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正興 送達代收人 薛再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錦郎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