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聲請人 王義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鴻文 、豐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事項金額為30元)。
㈡相對人豐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