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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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 蔡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臣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坐落於南投縣,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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