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郭芝 容債務人 徐淑惠 債務人 郭富宜 債務人郭 孟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郭富宜、 郭孟弦 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子楠 之遺
產範圍內、與 郭芝容 、徐淑惠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淑惠、郭富宜、郭孟弦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子楠之遺產範圍內、與郭芝容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芝容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徐淑惠、案外人郭子楠(歿)民國(下同)105年12月18日死亡,經查鈞院106年度司查繼字第28號通知鈞院未曾受理被繼承人郭子楠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51,540元,其中第1筆至第10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徐淑惠、案外人郭子楠(歿)為連帶保證人,第11筆至第14筆借款係邀同案外人郭子楠(歿)為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芝容自106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706,68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子楠(歿)既為本債務第1筆至第14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郭富宜、郭孟弦、徐淑惠(第11筆至第14筆借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子楠之遺產範圍內與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徐淑惠(第1筆至第10筆借款)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441069│孟弦、郭芝│6月01日起│1月26日止│一五│││元│容、郭富宜├──────┼──────┼───────┤││││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7日起││一五│├──┼───┼─────┼──────┼──────┼───────┤│002│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265620│孟弦、郭芝│6月01日起│1月26日止│一五│││元│容、郭富宜├──────┼──────┼───────┤││││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7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1069│孟弦、郭芝│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容、郭富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淑惠、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620│孟弦、郭芝│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容、郭富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