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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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家簡字第6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1,0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5,955元。上開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