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莊憲楨 之債權人,莊憲楨已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死亡,為查明莊憲楨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請求本院查覆,如查詢有結果時,並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12月24日雄院高97司執水字第109603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而本院查詢結果亦有第三人 莊昀潔莊家蓁莊黃金蓮莊瑞雄莊易娟 、黃高玉蘭等人就被繼承人莊憲楨之遺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8年繼字545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案件基本資料及家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惟聲請人並非本院98年繼字545號拋棄繼承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且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又況,上開事件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再者,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12月24日雄院高97司執水字第109603號債權憑證固為執行名義,然聲請人並非該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而上開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既未有簽立日期,復未有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證據資料,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取得得以對抗債務人之債權,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98年繼字545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莊憲楨間,可能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繼字54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古紘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