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甲○○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10張,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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