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則於第一審受有全部敗訴之判決且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