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定本件究係聲請本票裁定抑或請求返還借款訴訟,並具狀更正。如係聲請本票裁定,請補提本票原本二紙。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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