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邱盈祝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蔡穎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鑫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6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先位聲明第1項即1,368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盈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