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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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邱盈祝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蔡穎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鑫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6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先位聲明第1項即1,368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