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沅鑫
黃孟菱徐松永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141、22743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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