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鈺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鈺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3日13時至20時許,接續前往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向該店之員工 張詩詩 、 翁于婕 恫稱:「要找兄弟來砸店」「你不要叫警察來,你如果要報警我幫你叫警察來,你如果再報警我就叫兄弟過來,這樣就不好看囉,我把你老闆拿去埋,埋在路邊的水溝裡」等語,以此等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張詩詩、翁于婕,致其等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5月23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11年11月21日死亡等情,分別有本件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23日函暨該函上本院同日收文印戳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