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七八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貳佰貳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貳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
法官林春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