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9號第150號原告 吳明杰
張庭維 施子文 張茵婕 郭恆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 蔡瑋軒 律師被告 梁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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