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177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