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以房屋稅單所載房屋課稅現值為
據,不足新臺幣10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超過新
臺幣10萬元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部分,每新臺幣1,000元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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