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李衍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今波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379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應受分配金額659,068元-原告已受分配
金額219,689元=如原告勝訴可增加分配金額439,37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