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02號原告創意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所列法定代理人亦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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