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527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