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2,775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⑴成立和解協議書之甲方為被告甲○○?⑵提出已交付鄰損補償金計15萬元之證明?⑶提出A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
2.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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