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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