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原告豪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源
送達處所: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