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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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