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00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政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蔡文育~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