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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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詠成機械鑄造股│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4月10日│6,850元│TX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行鹿港分行│││││││代理人: 謝順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