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量刑協商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王敏慧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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