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竹田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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