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宣辰 律師被告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經雯貴 律師被告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觀同法第2條第2項甚明。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所在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為本件之訴訟上之請求之均有管轄權之法院,乃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既已為本院無管轄權為由拒絕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抗辯,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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