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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