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億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紀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董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