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鄭雅婷
施倫閔 被告 陳雅琳
陳郁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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