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安置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劉美筠
盧裕元 盧曉蘭 盧素娥 盧緗倢 前列五人共 楊敏玲 祝台北市○○區○○路○○號11樓同送達代收人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黃郁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支付安置費用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衛部法字第10500238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5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