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55號聲請人 黃辛煌
鄭 黃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黃辛發 於民國106年9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巷○弄○號,聲請人黃辛煌、鄭黃美蘭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6年9月1日死亡,其生前育有3名子女 黃羿達 、 黃俊霖 、 黃敏惠 ,被繼承人長子黃羿達育有1女 黃靖懿 ,被繼承人次子黃俊霖育有1子 黃靖晏 ,被繼承人長女黃敏惠育有子女 黃梓軒 、 宋怡貞 、 宋怡靜 ,聲請人黃辛煌、鄭黃美蘭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弟、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黃羿達、黃俊霖、黃敏惠、(外)孫子女黃靖懿、黃靖晏、黃梓軒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5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宋怡貞、宋怡靜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黃辛煌、鄭黃美蘭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黃辛煌、鄭黃美蘭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