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双琴 上列聲請人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置本行支票面額新臺幣138,600元之收據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