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張宜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懷櫻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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