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憲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加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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