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嫻 被上訴人即原告竹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