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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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上訴人 曾光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上訴人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田 被上訴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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