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4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儀卿
李政堂侯克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調偵字第32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RABBITHEADdesign」商標之女用背心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262號被告李儀卿、李政堂、侯克儒侵害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7條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期滿。扣案仿冒女用背心12件(103年白保字第1799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李儀卿、李政堂、侯克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32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4年11月16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3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RABBITHEADdesign」商標之女用背心12件,確屬侵害告訴人美商花花公子國際企業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告訴人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